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学科发展、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国家、地方或行业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并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实施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重要基地,包括以学校(含附属医院)为主体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二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科研平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同时提高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 质量,根据科技、教育、卫健、发改等部门关于科研平台管理的相 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建设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科研平台等。学校实行“创新驱动、分类引导、考核评估、扶优扶强”的管理原则,持续加强投入,力争五年内培育1至2个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分类
(一)国家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省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
(三)市级:荆州市重点实验室。
(四)校级:依托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成立的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社会服务平台等。
第五条 科技处是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校科研设备设施资产统一管理、运行统一调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牵头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公共科研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校级科研平台的成立、更名及撤销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申报、遴选和推荐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或协调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
工作。
(八)负责遴选平台负责人,落实科研平台建设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确保科研平台高效、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为平台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科研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管理。
(三)负责组建专兼职科研队伍。
(四)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
(五)编写年度工作报告、自评报告、验收申请等,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考核、检查、评估和验收。
(六)对科研平台学风和学术诚信建设负责。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按照主管部门意见,设立管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组织开展 预研及学术活动。
第八条 学校为科研平台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设备设施、专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及运行经费。科技处会同规财处,合理制定科 研平台年度预算。
第九条 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维护、耗材采购等,由平台负责人审核把关,报科技处、规财处审批。
第十条 附属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医院承担、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优先满足学校(附属医院)教职工使用,以学校(附属医院)名义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收取场地使用费、设备设施使用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开放合作、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申请与建设。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渗透,鼓励 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跨地区组建各类科研平台,鼓励支持科研平台开展社会合作,与高校、医疗机构、医药健康企业等合作共建。
第十三条 新建科研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重点开展理论研究,校内未建立同类科研平台且与现有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不重复。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原则上不交叉聘任。
(三)有明确的预期科研成果产出,有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批准程序为:
(一)根据科研平台申报通知,平台依托学院(单位)按申报要求组织撰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情况报学校审议。校级科研平台由学校批准建设,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立项后,学校进行全面备案,准确掌握各平台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运行情况、管理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应按照获批的建设任务书进行建设,建成平台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运行管理。科技处根据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统筹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凝练研究方向、引育优秀人才、壮大科研队伍,建设方向稳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团队;聚焦科学前沿和地方服务需求开展创新研究,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积极组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取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活动,塑造活跃学术氛围、提升平台国内外学术影响力。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台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审议平台学术发展方向、年度学术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等。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平台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管理运行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切实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风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体系,规范科研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定期维修、保养、校准设备设施,保障高效运转,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在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原则 上应署本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时,应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 的专家进行论证、依托学院(单位)研究,提交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审核,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平台对外服务,提供实验动物、公共检测、技术研发、技能培训等产品。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对外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需求对接、资源调度、风控评估等,对外服务合同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外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标准,参考其他高校收费标准,经与服务对象协商后,合理收取平 台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平台对外服务费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运行。涉及附属医院的平台对外服务费用,由学校与附属医院协商解决。横向科研项目费用分配使用按照《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评估,对照考核指标,提前谋划、推动落实。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考核由科技处组织实施,联同科技创新团队中期检查评估、三年期满考核验收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第二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由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学校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申报更高层级科研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