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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和扶持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科影响力,助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战略举措。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以科技领军人才或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创新群体。科技创新团队实行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重点扶持、动态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目标是聚焦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突出中医药领域,建设一批研究方向稳定、人才结构合理、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团队,争取五年内培育1至2个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团队遴选

第四条 团队的申报范围

聚焦中医药经典理论与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创新研究、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优势病种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融合和重大疾病协同防治研究、针灸推拿等非药物疗法研究、中医药健康养生研究、中药复方与创新药物研发、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研发、药物智能制造技术研发、药食同源产品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康养技术与辅具研究及其他方面。

第五条  团队负责人的申报条件

(一)师德师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

(二)职称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科研能力。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了有影响的研究成果。至少完成以下两项任务:主持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核心及以上学术论文;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四)年龄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同等条件下,45周岁及以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  团队的申报条件

(一)师德师风。团队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

(二)成员结构。团队由负责人、研究骨干、其他成员组成,数量控制在8至10人,以本校教职工为主(含附属医院),校外人员占比不超过30%,研究骨干3至5人。

(三)成员要求。团队成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研究骨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主持市厅级及以上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核心及以上学术论文。

第七条  团队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科技创新团队,不能跨团队担任成员。研究骨干只能参加一个科技创新团队,不能跨团队担任成员。其他成员参加科技创新团队不得超过两个。

第八条  团队的审批

(一)填写《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学院(附属医院)审核后报送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评审,提出拟获批团队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批,下达立项文件。

(三)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团队的申报资格。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学校给予科技创新团队配套运行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项目申报、出版科研成果等方面,由团队自主实施,报科技处、规财处审批。附属医院科技创新团队配套运行经费由医院承担、管理。

第十条  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及成员申报相关研究方向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优先为科技创新团队提供科研场地等基础条件。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进修培养。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依托学院是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的依托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是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成员管理、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科研成果统筹与分配,科技处负责团队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变更团队负责人由团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学校视情况作出重新聘任团队负责人或取消该团队建设的决定。变更团队成员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团队负责人审批,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三年,总配套运行经费为18万元,实行年度考核制。立项后即配套运行经费6万元。立项一年后,科技处组织专家围绕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学术活动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再配套运行经费6万元;考核不合格,停止资助,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立项二年后,按照科技创新团队工作目标,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合格,再配套运行经费6万元;评估不合格,停止资助,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团队三年建设期满后,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团队建设任务进行验收考核。考核指标包括:(1)团队科研成果均与研究方向保持一致;(2)团队成员以学校(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立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3)团队成员以学校(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SCI、EI、北大核心、南大核心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自然科学类要有科研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社会科学类要有调研记录;(4)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金额不少于10万元;(5)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7)出版学术专著。前4项为必备条件,后3项至少取得1项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经申报后优先立项为下一周期科技创新团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取消下一周期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资格,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团队负责人三年内不支持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验收考核不支持延期申请,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商评,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科研活动中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属医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考核由医院负责,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团队建设和管理办法》(鄂中医专〔201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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