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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我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三十二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无形资产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新品种)、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负责成果登记,组织和监督成果转化的实施。规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及奖励、作价入股及资产管理等。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审核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团队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有: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不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取协议定价、资产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一)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提出转化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详见附件)后,报科技处审核。

(二)科技处会同规划财务处对科技成果的权属状态、受让方的资质、拟转化价格和价格形成方式等进行审查。

(三)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科技处审批,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3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的,学校以所取得的转化收益为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收益,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之间按如下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处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及中层正职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该科技成果及后续研发产生新成果的有关权益的归属及收益分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或者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或者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未履行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登记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任何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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