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和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自办学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赞助和支持。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学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直接或间接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项目:

1、建筑设施类:包括资助在建和待建以及准备修缮的教学主体建筑、文化设施、绿化景点、教学科研设施等建设项目。

2、产学研合作类:包括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就业实习基地等。

3、奖助学金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教学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校友基金等。

4、文体活动类:包括学生社团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体育竞技比赛等。

5、校庆纪念专题类:校史馆资料、校友名录、校庆纪念画册、校中医药文化广场建筑及装饰雕塑、各类纪念品、印刷品等。

6、校庆纪念活动类:包括庆祝大会、专场演出、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各类纪念活动、景点布置、广告宣传等。

7、办学设施类: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影音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以及反映学校办学历史的重要实物资料或其它物品。

8、捐赠者其它意愿类:捐赠者可自行到学校考察提出捐赠方案。

捐赠财产根据赠方意愿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四条 捐赠方式和专项账户

㈠捐赠方式

1、校友会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

联系方式:  学校办公室: 吴 永 东  0716-8023503(办) 18062366435

          校友会办公室: 张 魏 华  0716-8023503(办) 18062366555  0716-8023504(传真)

2、校友资金捐赠可以个人名义或以原班级、系部名义进行,也可以在当地校友分会的组织下进行,直接汇款到学校专项账户;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友人捐赠的,可与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办公室联系,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

4、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注明“校庆捐赠”字样及捐赠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境外捐赠物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㈡捐赠专项账户

户名: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开户银行:荆州农商行万达支行

帐号:82010000002148668

第五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评选受奖者,校友会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相关评选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第六条 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的利用、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捐赠人拥有工程项目的冠名权。

第七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㈠在学校出版物和学校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㈡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八条 对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并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况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