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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512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2010-06-25 15:25:14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512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更好更快地建设学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为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增强学校办学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拟选拔培养一批教学、临床和科研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照学校2010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围绕特色专业和学科及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夯实人才队伍基础,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512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

三、培养目标

“512人才培养工程”指计划用五年时间,分别培养5名、10名、20名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简称“512工程”。第一层次人才,即在全国同类学校、同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知名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第二层次人才,即在省内同类学校、同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学术地位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第三层次人才,即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人才。经过五年培养,三个层次的人才应达到以下培养目标。

㈠第一层次人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为人师表,医德规范,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有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2.规划、指导本专业和学科建设,组建本专业和学科的人才梯队和学术团队。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对专业和学科调整提出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议,协助学校及时做好专业和学科调整。

3.指导和培养1~2名青年教师或青年医生,使他们脱颖而出,成为教学或医疗骨干。

4.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质量优秀;引领人才团队创建国家级精品课程和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或省级重点学科,并通过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时掌握本专业和学科的前沿动态;主持并完成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者国家级教研课题3项。作为主持人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次。

6.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一类期刊不少于3篇。主编一部学术著作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1部。

7.担任本学科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及以上职务。

8.每年为本校师生举行学术报告会不少于2次。

㈡第二层次人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为人师表,医德规范,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2.规划、指导本专业建设,组建本专业和学科人才梯队,成为学术团队骨干。

3.指导1名青年教师或青年医生,使之成为教学或医疗骨干。

4.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有特色,能掌握并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教学质量优秀;引领人才团队创建国家级精品课程和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或省级重点学科,并通过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了解本专业和学科的前沿动态;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课题1项或者厅级课题2项。

6.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一类期刊不少于1篇或二类期刊不少于3篇。

7.担任本学科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8.每年为本校师生举行学术报告会1次。

㈢第三层次人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为人师表,医德规范,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系统讲授两门专业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参与省级精品课程和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或省、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并成为课程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骨干力量。

3.研究生学历以下的教师必须获得硕士学位,已具有硕士学位者攻读博士学位。

4.积极参与科教研课题的申报,参与省厅级以上课题3项。

5.在国内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以上不少于2篇。

四、培养对象选拔

㈠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突出创新能力及潜力、学术专长及潜力的原则。

㈡选拔范围

学校和附属医院专兼职教师队伍。

㈢选拔条件

1.第一层次人才

⑴具有正高职称者,或副高职称具有硕士学位者。

⑵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⑶系统讲授2门课程,教学质量优良,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90%以上。

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级或2项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⑸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不少于3篇;主编或副主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一部。

⑹担任本学科市级及以上学会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职务。

其中1.2.3.条为必备项,4.5.6.条具备其中两项(下同)。

2.第二层次人才

⑴具有副高职称,中级职称必须具备有硕士学位。

⑵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⑶系统讲授2门课程,教学质量优良,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95%以上。

⑷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⑸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不少于1篇;副主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一部。

⑹担任本学科市级学会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3.第三层次人才

⑴中级职称以上,或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硕士。

⑵年龄35岁以下,身体健康。

⑶系统讲授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100%。

⑷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⑸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一部。

⑹积极参加本专业学会学术活动。

㈣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学校《“512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制定本人培养目标计划书,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报送所在部门初审。

2.部门推荐: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报送学校“512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家评议:“512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议,并提出选拔意见。

4.学校审定:各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名单报学校“512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培养措施

1.设立一个基金,即“512工程”专项资助经费。

⑴第一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每年可获得0.8万元专项资助经费。

⑵第二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每年可获得0.4万元专项资助经费。

⑶第三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每年可获得0.2万元专项资助经费。

另外,在培养期间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仍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部分学费和学位费。

2.改善二个环境,即学校为培养对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科研条件,每年举办一次“512工程”培养对象学习经验交流会,并请国内知名专家来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

3.实行三个优先。

⑴优先安排培养对象参加不脱产学历、学位教育。

⑵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⑶优先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学术和教科研活动。积极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出任各级各类学术团体的学术职务;申报教科研课题、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建设工程项目。

六、评估与管理

1.经遴选产生的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培养目标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

2.专项评估:“512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门定期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培养对象的相关工作实施学年评估、中期评估(进站培养两年)和终结性评估,并就个人完成培养计划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供“512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和决策。评估以学校确认的培养目标计划书为依据,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操守、工作业绩、教科研和学术水平、继续教育等,以利于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淘汰和增补培养对象。

3.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资助经费中的85%由本人开支,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教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学历教育和教改及项目工程等方面;资助经费中的10%和5%分别由“512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部门开支,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体学术活动和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来校指导等方面。

4.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的管理:在培养期间或期满时,培养对象出现下列情况者,按以下条款执行。

⑴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科学研究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重大医疗事故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基本合格者;出现一项立即淘汰并返还所有资助经费。

⑵“512工程”学年度评估中1次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者,实施淘汰并返还资助经费的70%。

⑶终结性考核不合格者,返还资助经费的60%。

⑷培养期内脱离学校者,除全额返还开支的资助经费外,还须以支出经费的2倍赔偿学校损失。

⑸培养期满,服务期不满五年脱离学校者,须赔偿学校损失费。损失费为所剩服务年限×年资助标准。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512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