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党政印章的管理
㈠ 学校印章,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启用后,由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学校党委印章由组宣部负责管理,学校行政印章及钢印、校法人代表签名章及名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组宣部和校长办公室必须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㈡ 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⒈ “中共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⑴ 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报表用印。
⑵ 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⑶ 各类政审用印。
⑷ 党委介绍信用印。
⑸ 其它事由用印。
⒉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⑴ 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⑵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⑶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⑷ 学校介绍信用印。
⑸ 其它事由用印。
⒊ 校领导签名章及名章的使用范围
⑴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⑵ 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⑶ 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㈢ 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⒈ 以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校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⒉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留底,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⒊ 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审核,并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⒋ 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⒌ 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校纪检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⒍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⒎ 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⒏ 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计财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⒐ 除㈡ 3之⑴、⑵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校领导签名章及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方可办理用章。
⒑ 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组宣部、校长办公室出示本部门证明(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或《用印申请单》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⒒ 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组宣部部长、校长办公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⒓ 除学校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它用印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㈣ 学校印信的管理
⒈ 学校印信实行专人管理。
⒉ 组宣部、校长办公室应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⒊ 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存根需记载开据介绍人员的姓名、事由、时间。不得私自填开空白介绍信,不得邮寄介绍信。
⒋ 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二、学校各部门公章的管理
㈠ 各单位公章的刻制与发放
⒈ 经校党委批准成立的机构,须持有关文件和用印申请,到校长办公室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
⒉ 印章刻制好后,有关部门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领取,校长办公室留下印模,新设机构公章即可启用。
⒊ 因机构更名,需重新刻制公章的,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部门携带旧章到校长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章由校长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统一交档案室存档。
㈡ 各部门公章的管理
⒈ 各部门的公章必须在相应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严禁对外签订涉及经济方面的合同。
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公章的使用负总责。
⒊ 各部门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使用程序。
⒋ 各部门公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并认真做好公章使用记录。
印章使用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