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校长全面负责行使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职权,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㈠ 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㈡ 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㈢ 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
㈣ 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
㈤ 讨论决定筹措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㈥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建立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㈦ 审议决定学校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处室、系部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㈧ 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㈨ 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确定,校长不在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确定。各位校领导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审定。
第四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五条 每次校长办公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应提前1~2天通知每个与会人员,有关材料由校长办公室提前送达各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校长确定。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2/3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自身或亲朋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或决议,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送交给会议成员人手一份,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由校长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校长(或副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校长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与会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有关校领导。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必要时可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