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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021-04-13 19:12:29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各地职业教育的办学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7日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工作,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办学定位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条  治理水平

  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学校领导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原理和规律,了解学校主要专业领域相关的产业或行业。

  第三条  办学规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业,有3个以上专业群,原则上每个专业群含3—5个专业,建有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群)结构总体合理。

  第五条  师资队伍

  (一)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应满足生师比不高于18:1的标准。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学校专业课总课时的20%以上。

  (二)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450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30人。专任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低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

  (三)近五年内在职在岗教师(教师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1项以上(包括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导的人才工程、竞赛项目或荣誉标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

  (一)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有2个及以上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职业教育集团、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拟开展本科教育专业有合作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最高奖奖励。

  第七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

  (一)近五年累计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0项以上。

  (二)服务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解决生产一线技术或工艺实际问题,形成技术技能特色优势,近5年横向技术服务与培训年均到账经费1000万元以上(文科专业为主的学校500万元以上)。

  (三)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近5年年均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2倍。

  第八条  基础设施

  (一)土地。校园占地面积应不低于800亩,生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学校设置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4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三)仪器设备。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10000元,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7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8000元。

  (四)图书。生均图书不低于100册,可包括电子图书。

  (五)实训和实习场所。学校必须拥有职业教育办学所必需的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教学实训场所和顶岗实习基地,能够支撑各专业的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综合、理工、农林类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师范类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药类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九条  办学经费

  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服务国家战略和特殊类别的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 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十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负责建立健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指导等措施,指导区域内高校设置专业。

  高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列入高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zcs_zhgg/202101/t20210129_51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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