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成员包括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秋季集中认定。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系部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属于本细则第六条(一)至(六)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属于本细则第六条(七)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属于本细则第六条(一)至(六)规定的学生,结合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细则第六条(七)规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各系部、班级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认定程序如下: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系部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认定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班级辅导员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系部、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鄂中医专[2020]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