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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方芳等学生退学处理的公示
 
2023-06-01 17:55:33

   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之规定,经相关系部审查、职能部门审核、校专门会议2023年6月1日研究,决定拟给予李方芳等学生退学处理。(名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决定在学校学工处网页予以公告。本人如有异议可在此决定书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按本决定执行,学籍将注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716-8023553。

  附件:拟退学学生名单.doc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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