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对学校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了提高实验室建设层次和水平,规范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教学单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它是由人、财、物、时间和信息等要素构成的教学实体。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20条令(即《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和健全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接实验教学任务,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的情况和质量。配合系部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
第六条 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申报科研课题。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重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废旧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数据库以及帐、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常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四条 全校实验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中心实行校、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辖管一个行政科室,六个业务部(现代教育技术部、基础医学实验部、临床医学技能训练部、护理技能训练部、中医药技能训练部、西校区实验部)。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 教学管理岗位各一人。实验实训中心辖管的六个业务部各设部长(教研室副主任)一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教学岗位管理员及六个业务部的部长由中心主任推荐,经学校审核后任命。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主持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实训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3、根据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和系部一起编制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5、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工作,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及培训工作,在各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精湛、敬业奉献的实验队伍。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核定实验教学任务,包括: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定、实验室的开放等。每学年末实验实训中心对照实验项目表,做好实验项目情况反馈,并做好实验中心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课的开出严格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需调整实验学时和内容的,要办理调整手续,须经所在系部、实验中心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师可以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实验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在开课前发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进度,在开学前编好实验教学进度表和实验课表。课表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实验课表确定后,不的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实验分组以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以保证学生能独立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讲解《学生实验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学生实验报告,重视学生实验报告或考核制度,定期做好实验工作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实验教学的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和方法、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为全面推进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应按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出中心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学校要划拨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实验室建设,以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中心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对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排放超计量的废气、废水、废物,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管理,按照《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等执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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