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是学校的主要工作之一,是检验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促进学风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组织
1.学校考试工作,根据学业成绩考核种类,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由教务处组织,考查由系部组织。
2.学校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统一领导考试工作;系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本系部的考试工作。教务处组织协调处理全校考试中的各项事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考试;对题库审查、验收;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定和总结。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考试课程都必须考试,其它课程进行考查。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四条 考试及考查资格
1.在籍学生均具有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1)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缺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课程结束前两周仍未补齐);
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经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系部核定后,由系部在课程结束前以文书方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无效。
2.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病、事请假不能参加考试者,须递交缓考申请,经辅导员签字系部同意,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缓考时间与正常学期补考时间同。凡擅自缺考者,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五条 考试考查命题
1.命题工作由系部负责组织。
2.命题应科学规范。命题要以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材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命题范围,试题总体应能覆盖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并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后续课程所需知识为基础,重点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试题难度适中,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4.题量应适当。试卷分数为100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查课程考试时间为60分钟,命题题量应使一般考生在规定时间的2/3内能够完成。
5.题型应包括主观题、客观题两大类试题。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简述题、病案分析、计算题等,客观题包括选择题、是非判断(改错)题和填空题等。考试课程一般4—6种题型。考查课程若周学时≥3,一般3—4种题型;若周学时≤2,一般2—3种题型。
6.试题应彼此独立,不可替其他试题作答或暗示线索,同专业、同课程的低年级考试,不能采用高年级的考试原卷。
7.命题教师应按命题要求完成两套试卷(A、B卷)的命题工作,两套试卷难度一致,知识点重复率不得超过2O%,每套试卷须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要正确,评分标准应具体、准确、无争议。
8.实行试卷命题审核制度。教研室及系部必须做好试卷及其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审核工作。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以电子文档形式交系部,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统一安排印刷。
9.命题教师对试题要做好校对工作,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试卷质量。对于严重的试卷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10.命题教师必须做好试题保密工作,试卷定稿后,有关草稿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随意乱扔。试题内容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给学生,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
1.试卷印制和保管由教务处负责。
2.负责试卷印刷、运送与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一丝不苟,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听从指挥。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
3.印卷人员从接触试卷到考试结束,不准谈论试题内容。
4.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试卷的清样、校样、成品、处理废页、印版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印刷期间,废页要完整存放、严禁撕毁、流传。印刷全部结束后,在核对成品数量无误的前提下,将印版、清样、废页采取安全措施,彻底销毁。
5.核对试卷字迹清楚,试题完整,无重页、漏页、漏字、错字后,按专业分考场进行分装,装袋要规范,装袋数字要准确,考场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6.印刷及分装的试卷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内,仅由一人管理钥匙,高度负责。严禁非保管人员进出试卷保密室。
7.试卷保管人员对试卷要妥善保管,要防火、防水、防盗、防失密。如发现差错、泄密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扩散。
第七条 考前准备工作
1.所有终结性考试(或期末考试)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正、副主考分别由校长、副校长担任。相应教学部门负责人、学工处、团委、后勤处、保卫科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及巡视、保卫、后勤(包括医务)等小组,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2.考室按年级、专业、班分别设置。每一考室不得超过30名考生,考生座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间距八十厘米以上)。考室进门处贴本考室统一座次表。学生必须凭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班主任必须到场查看考生情况。
3.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系部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部自行安排。所有教师、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每个考室配2名监考人员组成监考组,指定一人任组长,对本考室的监考工作负主要责任。
4.考前一天,张贴考室编号,公布考室规则、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和考试科目时间表,设立“曝光栏”。
5.考前30分钟,巡视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在考场办公室认真接受培训,学习《考室规则》、《巡视员职责》、《监考守则》和《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进行考务训练,届时由“考办”记载考勤。
第八条 考试阶段的工作及要求
1.每一科考前10分钟打预备铃。
2.考务工作人员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
3.监考人员按《监考守则》要求工作。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室规则》。
5.巡视员必须严格履行《巡视员职责》。
6.考室发生的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监考老师和“考办”按《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阅卷、查卷
1.阅卷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教务处督促检查。阅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原则上由该课程主讲教师评阅,必要时由教研室、系部或教务处组织集体阅卷。凡要求集中阅卷的考试,阅卷评分实行分工负责制,可采用流水作业,交叉复核的办法。如有质疑,由评卷组长仲裁。
2. 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认真地评阅试卷,不得随意加分或降分;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3.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⑴阅卷统一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保持试卷的整洁,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⑵名词解释题的批改
按每个名词单独判分。全对的打“√”;半对的打半勾,并在题后注明负分;全错的打“×”,并在题后注明负分。然后累计清点各题的负分后直接在题首记分处记本题得分。
⑶客观题的批改
客观题包括选择题、是非判断题和填空题。这类题型的判分只在错答处或未答处打“×”,然后认真清点并累计错处数(分),最后在题首记分处记本题得分。
⑷问答题、简述题、病案分析等主观题的批改
此类考题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判分,得分点全对的打“√”;半对的打半勾,并记负分;全错或未答均打“×”;未答的按各得分点序号分别打“×”,记负分,如①×,-5,②×,-5等,最后,累计清点负分后,直接在题头记分出记本题得分。
4.阅卷者不得随意给分送分,不得私自公布分数,对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5.阅卷登分完毕后,试卷要求统一装订成册,试卷左上角对齐,并于左上角处装订,备查。装订顺序如下:
试卷封面-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试卷质量分析表-学生成绩册-学生试卷(需按班级学生学号的顺序由小到大整理装订,答题卡应附在学生试卷后)。
6.试卷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严防误判、漏判。做好阅卷情况的复查工作,试卷复查工作由系部组织,教务处组织抽查。查卷时间一般在本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前两周进行。查卷人员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记载复查结果。对复查中难以确定的问题,应与原评卷人员协商处理。试卷经复查后,查卷人在试卷封面上签名以示负责。
7.对在查卷中发现的阅卷与登分错误应如实记载,并视其性质和程度,按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8.经复查有误的学生成绩,应在相应的成绩册上进行修改,并由复查人、任课教师在修改处签名,系部加盖公章。
第十条 成绩上报公布及发放
1.系部负责考生考试成绩的汇总、审核、上网,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后统一在校园网上公布。, 成绩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
2.成绩发放事务由系部办理。
第四章 考试与考查科目成绩折算办法
第十一条 考查科目须有二次以上的成绩,由过程评估(含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技能考核、阶段性试验)和终结性评估构成。
第十二条 技能考核须有考核计划、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且有二人以上组成的评分组,取其平均分为考生的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按规定次数折算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过程评估、技能考核和终结性评估构成。过程评估含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平时测验由教师自行安排,一般1~3次),学生平时成绩必须有评分依据、有记载;技能考核指学生技能操作成绩;终结性评估指期末考试。以上三项成绩在各以100分记,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将各项成绩按相应比例折合而成。
第十五条 成绩折算标准:
①无技能考核的课程:过程评估占30%,终结性评估占70%;
②有技能考核的课程:过程评估占30%,技能考核占10%,终结性评估占60%;
③教学内容以实践操作为主导的课程:过程评估占20%,技能考核占40%,终结性评估占4O%。
2.成绩计算正确,折算后的分数保留一位小数,总评分数取整,四舍五入。
3.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将本人所承担课程的学生成绩通过网络终端录入到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录入完毕后及时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签字后分别交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以保证学生成绩核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五章 成绩审查、统计分析与存档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的审查、统计分析与存档由系部负责,教务处检查并备份。
第十七条 负责成绩审查的人员,应坚持原则,注意对每一份成绩汇总表进行审查。在成绩审查中若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1.不及格率超过规定范围;
2.成绩表上有项目缺如;
3.成绩记载不清或有改动而任课教师未签字;
4.认为不符合逻辑与事实(如舞弊、缺考的学生有成绩)。
第十八条 为组织学期补考,教务员还应及时登记不及格和缺考学生的名单。
第十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成绩表,由成绩管理人员按科目分班级统计平均数、标准差、标准分,各分数段百分比、及格率、信度系数等指标,填写学业成绩分析表,并绘制成绩分布图。
第二十条 每学期成绩收齐后,应及时在学生学籍成绩卡上登记注册。注册时对补考成绩要作相应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