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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组织机构

1.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的常设组织,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2.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下设副主任、秘书以及督导员若干名,副主任由教学督导室主任兼任。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其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教学督导室审查,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发放聘书,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3.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兼任,成员由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系部办公室主任及各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接受主管副校长的指示,开展各项督导工作。

2.以听课形式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备课、上课、教研活动、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为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提供意见,指导、督促学校的教学工作。

3.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处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4.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学改革成果,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5.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校级教学督导员具有副教授(或相应副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

2.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望,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秉公办事,敢于发表意见。

3.热心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及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认真做好份内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深入教学一线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听课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课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教师或相关系部。

3.及时收集和反馈教学方面的有关信息,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相关教学部门,并视问题的重要程度提请有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加以研究和解决。

4.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5.每学期结束前,写出本学期督导工作小结,交教学督导室或所在系部备案。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坚持督导员听课制度,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10次,并在《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听评课记录》上认真填写听课内容,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作出评价。

2.会议制度。督导委员会每月坚持一次例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教学反应座谈会和一次汇报总结会;根据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3.督导情况通报制度。督导委员会每月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小结,对教学督导中发现的主要亮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教学督导情况通报”的形式向全校通报。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的职权和待遇

1.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2.对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3.对学校工作的大政方针的制定有建议权。

4.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有参与权。

5.督导员在任职期间,就其完成工作情况折算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