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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明确教师在各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于全校所有教师。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按照教师教学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第二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的特定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进行教学改革试验,提出并实施相应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5.教师有担任班主任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选聘班主任时应优先考虑教师,教师担任班主工作,必须履行班主任职责。

6.教师均有接受进修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根据本身的专业理论知识承担两门课以上教学工作。

2.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

4.按照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特点,编写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基本文件。

5.完成相应课程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及考试任务。

6.做好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7.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8.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主持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基层需要的高等应用型医药卫生技术人才为己任。

第七条  精于业务,严谨治学,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勇于创新,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实践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

第八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九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要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基础知识修养、个人思想品德修养。以健康的人格魅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诚信的办事作风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

第四章  教师资格

第十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首次开课的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参加岗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教师职责和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2.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非教师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课程所在系部申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3.必须听课10次以上,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2的详细教案或实验实训要点。

4.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及重点和难点,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练应用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5.拟任课教师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评议通过后,系部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主讲资格:

1.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2.无理拒绝学校和系部所作出的教学安排者;

3.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在拟卷、监考、阅卷、成绩评定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5.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临床见习,或本身实验技能、临床能力较差者;

6.实验实训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三条  需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按学校《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四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教学过程中,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旷课、误课,上课期间必须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填写《教师调换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基本教学文件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系部、各教研室应规范存档,并以此作为考核系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必须遵循学校《关于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意见》制订相应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系部组织制订或修订,教务处收审,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实施性教学计划一旦确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按学校的《关于制订或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组织编制、修订,经系部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教材由教研室和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定。并报教务处审查汇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材科统一征订。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不允许教师向学生推荐辅导教材,如确有需要,由系部报教务处备案,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材科以教材形式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二条  接受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均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根据课表和教学日历,认真编写授课计划,并于开学后一周内交系部,由系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查。授课计划是课程教学检查的依据,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调整,若根据实施情况必须调整的,应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和调整方案,报系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2.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认真按照学校《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编写教案。

3.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物品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4.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

1.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提前五分钟到达教室候课,仪表整洁,着装得体,举止文明。讲课时必须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

2.面对新的授课对象讲授第一次课时,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或章节)的地位、性质及教学安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

3.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

4.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结合学生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互教互学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授课模式;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5.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管教管导,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既注重知识技术传授,又重视职业道德培养。

6.遵照“教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方针,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结合本学科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7.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习题课

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重要环节。

2.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3.每门课程,每周都应安排一、二次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

4.在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5.辅导答疑是教师接触学生的好机会,教师应以自己模范行为作表率,多方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教书育人。

第二十七条  作业

1.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2.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3.教师要认真、及时地全部批改作业。批改作业时均要评分(或评定等级)、签名和注明批阅日期。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4.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登记,并妥善保存。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做。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与考查

1.课程考核办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科目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为准。考试与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2.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期望成绩按正态分布。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规范。公共课和各专业主干课建立试题库,实施教考分离。

3.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

4.教师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监考任务。其要求按有关考试制度严格执行。

5.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考试科目由三次以上的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含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阶段性测验等)20%,技能考核占10%,期末考试占70%,如无技能考核,则期末考试占80%;考查课程的成绩由过程评估(含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技能考核、阶段性测验)和终结性评估构成,过程评估占40%,终结性评估占60%。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评分要客观公正,要保留学生成绩的原始依据备查,直到成绩争议期(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结束。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内容。

()实验教学

1.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实验入手,逐步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训练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2.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验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达到的具体要求。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验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做实验;实验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3.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增、删实验项目、实验内容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报系部批准,方可执行。

()实习教学

1.临床见习或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学校负责联系一批医疗水平较高、管理正规的综合医院作为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各系部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所有教师都应根据教学安排承担实习指导任务。

2.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批阅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处方、医嘱及填写的化验检查单等,对学生的基本操作应仔细观察,认真指导,使其做到规范、准确。加强学生的医德、医风和组织纪律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教学实习医院要严格执行出科考试制度。

3.教务处会同系部定期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到实习医院巡回检查、考核、指导学生学习,及时解决问题,保证完成毕业实习计划。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最后的教学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反映本专业主要内容,并尽可能做到产学研相结合,要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一般每人一题,独立完成。若学生人数太多,也可35人一题,但每人必须独立完成主要内容,并提交毕业设计文件。

3.指导教师应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做指导工作。

4.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经常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应采取加强辅导或补课的办法予以解决。

5.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必须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通过答辩方式评定。答辩时既要考查学生对课题中关键问题的理解认识,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答辩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学校表彰。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教学成果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中发生各类教学事故,按《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全校教师和教辅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