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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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有序地实施毕业实习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实习学生的行为,确保参加实践教学的每位学生都能健康安全、圆满地完成实习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通过实习,巩固和提高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做到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评价与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各实习医院受学校委托对实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教育,学生必须自觉地服从医院的领导与管理,认真接受专业技术及医德医风的训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习办具体负责,各处室、系(部)共同配合完成,实行学校与系(部)二级负责制。学校、辅导员、实习单位、实习队、实习学生共同完成学生实习工作。

一、在每个实习单位明确一个直接管理的职能科室,有一位同志具体负责实习日常管理工作,以利于学校与单位联络及落实实习计划。

二、在每个实习单位都建立一个学生自律组织——实习队,确定负责人,协助学校和单位管理实习学生。

三、每个系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管理,督促辅导员加强与本班学生(含自行联系)的联系沟通。

第三章 实习单位和实习方式

第五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及确定

一、挑选的实习单位必须是遵纪守法、管理严格、技术先进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等或其他社会组织,且学生返校后反映良好。必须与实习合作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实习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依据实习单位的技术力量、带教能力、仪器设备、生活保障条件及实习学生人数,确定各实习基地及实习学生人数。

二、各系(部)负责本系实习学生实习计划安排的组织落实工作。

组织实习前的动员和教学培训;负责安排送点教师及将专职辅导员、年轻教师或无课教师安排到实习单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对实习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实习方式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联系、统一安排,学生因就业、特殊情况等需要,经学校审批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第四章 实习教学管理

第七条 与教务处、各系(部)、实验中心共同组织专业实习大纲的编写和修订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实习期间,定期安排赴实习单位巡查的计划,检查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市内实习基地要求系部每月组织1次实习教学检查,检查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协同医院组织学生临床实践考核或出科考核、召开带教老师座谈会和实习生座谈会等,同时协助实习单位处理实习生相关问题。市外实习单位由实习教学办公室统一组织12次教学查和反馈或会同单位组织学生临床实践考核

第九条 与实习单位相应职能科室建立密切联系,督促实习单位履行职责

一、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各科实习时间和轮转时间,向有关科室下达实习任务并提出实习要求。

二、指定一名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的管理。

三、组织学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专题讲座等。

四、经常了解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学校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 

五、负责组织、评选本院优秀指导老师及优秀实习生。

六、实习结束前,检查学生《实习手册》填写情况,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实习评语。

第十条 实习反馈和调查

一、由系部组织主要实习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进行实习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实习生的临床实习表现和临床教学医院管理、带教等情况,并进行总结,交实习教学办公室存档。

二、组织召开临床实习教学研讨会,组织实习基地优秀带教老师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实习学生在各科实习结束时,须认真地填写实习手册,实习科室负责人应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医德、医风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作为该科考核成绩,各科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二、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应对每位毕业实习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语填写于《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总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按《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评选优秀实习生,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三、无故缺勤一天,按旷课六学时处理。无故缺勤十天(含十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不予评定,依据学生表现及本人书面申请,在下一学年给予其重新实习的机会,并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凡请事假、病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实习成绩不予评定,需重新实习,实习单位由本人联系。学校对因违纪被终止实习者,一律不予发放毕业证。

第五章 实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系部定期到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实习过程管理,重视与实习学生的沟通、管理与监督,建立学生信息反馈体系。各系(部)指定专人定期与与相关部门了解实习情况,督促辅导员要与本班学生(含自行联系)保持联系渠道畅通,每月沟通联系不少于两次。系部以工作完成情况,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

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严格遵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团结互助,不得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三、时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辨是非,要拒绝他人的无理要求;不得私自到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旅游或从事其他危险活动。严禁酗酒及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四、实习生离校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实习管理协议书。实习期间,凡在外租房住宿学生须与学校签订租房安全承诺书,要自尊、自重、自爱,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五、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与家长保持信息畅通,而且要始终保持与实习办老师、辅导员及系部的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积极主动与学校老师共同解决在实习中出现各种问题。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请销假管理

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服从实习单位老师的管理。因事离开实习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请假。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超假的学生,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一、实习生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实习单位报到,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准私自调换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统一按时返校。

二、实习期间学生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旷工。实习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活动,必须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并作出安全等方面的承诺。凡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请假逾期尚未返回实习单位者,均作旷课论处。

三、实习期间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一天以内者,本人申请,由科室负责教学的领导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本人申请,由医院科教科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医院批准并报学校实习办公室备案。

所有请假者必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因病或伤残事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辅导员与家长核实),准假后必须办好交班手续,方可离开实习科室。假期结束,还要及时返回办理销假手续。如实习单位相关规定要求严于此项的,以实习单位要求为准。

四、实习生考勤由实习队长和带教老师负责,凡缺勤达到违纪规定学时的,由带教老师将其违纪材料报学生所在实习单位管理部门,由实习单位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教育处理,并将其违纪处理情况报实习办备案。

五、由学校安排实习的学生均应在实习单位安排的地点集中住宿,不需要实习单位安排住宿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签署安全承诺书,经家长签字同意报系部审核同意后,才可自己安排住宿,且一切经济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若擅自安排住宿者,其一切经济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并按照《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辅导员职责

一、根据系部下达的实习计划和考核办法,做好所负责班级实习生的选派工作,推荐实习队长。

二、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三、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手段加强对学生(包括自主联系实习)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健康等动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每月在工作手册上记载实习学生情况反馈情况,备查并上报给系部、学工处及家长。

四、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 实习队长职责

一、协助实习带教老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带教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协调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与要求,在实习中起到联络、参谋、管理与服务作用;

二、组织学习有关文件,依据相关制度制订实习公约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制度,作好考勤;

三、负责全队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工作;关心队内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四、每两周向实习办汇报实习、生活情况,遇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对重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不拖延、不隐瞒,以便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

五、督促队内同学完成实习任务,组织全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工作,协助实习单位做好本队实习成绩评定和评优工作。

第十八条 在学工处、心理健康中心、保卫科、系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督促、检查学生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实习期间违纪行为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学工处、保卫科按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实习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负责学生实习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三、各系(部)负责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毒、防传销、防医疗事故、防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安全宣讲工作。

四、负责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违规违纪、实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的同学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自主联系实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因就业、特殊情况等需要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报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自主联系实习。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和家长具名同意的安全承诺书(含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联系电话),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对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严格审核其实习场所是否符合实习教学及实习安全的相关要求,学生个人所联系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同时要求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接收函、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并愿意按学校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三、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每月定期做出书面汇报,小结每月的实习工作情况和实习生活、学习情况,并将书面汇报上交辅导员。汇报材料作为自主联系实习学生的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实习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