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各类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参照国家教育部签发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对违纪、舞弊考生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该科本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室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考试中左顾右盼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舞弊,该科本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涂改考号或姓名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舞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的;
2.偷换他人答卷或交换答案的;
3.采用通讯工具舞弊的;
4.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的;
5.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纪舞弊的。
四、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由考场办公室报教务处作出考试处罚的建议,并报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