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教职成〔2015〕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提高工程(以下简称“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07〕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程”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的原则和“评审上报一批、储备培育一批、预选排队一批”的分层次建设思路,通过长期开展“一系一品牌、一室一特色、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工程” 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共五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一)专业建设类项目:示范专业、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等;
(二)课程建设类项目:优质课、精品课程转型升级、优质教学资源库等;
(三)基地建设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
(四)队伍建设类项目:教学名师、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团队等;
(五)其他类项目:现代学徒制试点、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高校数字图书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与国家、省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接的“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为“教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下设“教学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发布“教学工程”项目指南及项目建设意见;
(三)组织项目评审,审定实施方案,提出立项方案及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推荐方案;
(四)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六)负责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七)编制“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整理“教学工程”项目状态数据,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八)负责“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五条 “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跨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2月底前,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向“教学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表》。
第六条 “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和跟踪指导、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组织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组织项目检查验收材料;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教学工程”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学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能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项目参与人在该研究领域应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一般不少于五人;
(三)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三个等级。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工程”原则上应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九条 “教学工程”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编制预算安排;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申报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按照各部门(或团队)自愿申报和学校指定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学工程”办公室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编制申报材料;
(三)“教学工程”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校级“教学工程”立项建议方案,提出国家级或省级项目申报推荐方案;
(四)“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和申报推荐方案,批准校级立项项目,上报国家级或省级项目;
(五)“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异议处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开题等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教学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学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建设期满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表,举行报告会,或进入项目承担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学工程”办公室提出,报学校“教学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合格的,授予“教学工程”相关项目认定称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二年内将不得再申请类似项目。
第十七条 “教学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成果,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资助“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对校级立项的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根据建设任务和内容分别予以30-50万、5-10万、3-5万、3-5万元建设资金。对国家级、省级立项的“教学工程”项目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国家级、省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在校级立项建设经费基础上增加1倍给予经费保障。另外,对学校新开设专业学校划拨专项资金(含专业实验实训设备)100万予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学校划拨建设费和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两类,由学校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学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学校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教学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教学工程”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阶段核定拨付。立项初期拨付30%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通过拨付40%建设经费,评估验收通过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程”专项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经费总额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教务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三年内未执行完毕,学校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安排和使用经费。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60%用于项目硬件建设,5%用于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培育、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鉴定、对外交流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开支的费用。由计财处单独立户,由“教学工程”办公室根据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负责指导使用。),35%用于以下11项软支出。
(一)资料费:指购买必要的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所需的费用,采集影像资料的费用;
(三)咨询论证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办公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七)出版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论文、专著的版面费和出版费;
(八)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不得超过项目列支经费的10%;
(九)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及工作餐费支出等,不得超过项目列支经费的20%;
(十)试点班学生实习、学生外出实习的相关费用;
(十一)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必要开支(如宣传报道费)。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财产,学校均拥有共有或独占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教学工程”办公室和计财处共同管理。由“教学工程”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发放《“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记录本》,凡使用经费,必须按照使用计划,认真填写《“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记录本》,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教务处签字核准、登记,到计财处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满,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学校“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备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教学工程”办公室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章 项目奖励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奖。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教学工程””项目,对于以学校名义申报并获得立项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级别,按下列标准奖励项目组。对申报未成功的项目按立项奖励标准减半予以鼓励。
项目名称 |
奖励标准(元)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专业建设项目 |
3000 |
2000 |
1000 |
课程建设项目 |
3000 |
2000 |
1000 |
基地建设项目 |
3000 |
2000 |
1000 |
教学团队 |
1000 |
800 |
400 |
教学名师、楚天技能名师 |
800 |
600 |
300 |
第三十三条 “教学工程”项目成果奖。以学校名义申请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或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工程”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按下列标准奖励项目组。
项目名称 |
奖励标准(元)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专业建设项目 |
20000 |
10000 |
5000 |
课程建设项目 |
20000 |
10000 |
5000 |
基地建设项目 |
15000 |
8000 |
5000 |
教学团队 |
10000 |
6000 |
4000 |
教学名师 |
5000 |
3000 |
2000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经申报、启动、验收的各类各级别项目,学校按现有办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配套一定的建设资金加强后续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