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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第五条  学校校长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其他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改革、教学督导、教材建设工作组,并根据英语和计算机教学工作需要特别设立英语教学、计算机教学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评议、评审有关教学问题时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均隶属于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评议学校教学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等法规性草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研讨、评议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各类课程、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评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方法,接受学校委托,对各类校级教学奖进行评审,评选推荐省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项。

第十三条  评审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议、推荐、申报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对学校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工作的政策、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