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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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委员会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需要,使我校的专业建设工作更能适应行业的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校决定成立校、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校系两级委员会是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等教学研究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是学校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智囊机构。

第三条 校系两级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职高专教育的客观规律,根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办学指导思想,认真探讨新时期高职高专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指导专业改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员调整、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系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审定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

3.负责各系新专业申报的评定;

4.负责学校教改试点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5.负责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批;

6.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五条 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员调整、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听取、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

4.负责协助、指导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5.负责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订;

6.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校外人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0%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事业、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12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校级专业建设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委员

第九条 任职资格:

1.热心和关注高职高专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3.校级专业指导委员会需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系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需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校内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45名校外科研及企事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根据专业要求广泛联系社会各方面,在充分酝酿、反复筛选的基础上,提出本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完成两级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专家的聘任:

1.根据受聘人员本人的意愿,学校同时聘任其为该专业的客座教授,由学校人事处授予聘书;

2.受聘人员可协商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3.受聘人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本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时,可悬挂“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匾牌;

4.受聘人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