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室制度汇总
实验实训中心
目 录
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工作条例... 3
实验实训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8
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 9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职责... 10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12
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14
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制度... 15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7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19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制度... 21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2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24
实验动物使用管理规定... 25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6
易制毒品管理办法... 29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31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 33
特殊药品安全管理条例... 3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品种目录...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对学校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了提高实验室建设层次和水平,规范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教学单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它是由人、财、物、时间和信息等要素构成的教学实体。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20条令(即《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 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和健全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接实验教学任务,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的情况和质量。配合系部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
第六条 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申报科研课题。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重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废旧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数据库以及帐、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常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四条 全校实验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中心实行校、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辖管一个行政科室,六个业务组(现代教育技术组、基础医学实验组、临床医学技能训练组、护理技能训练组、中医药临床技能训练组、东校区实训组)。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综合科科长,教学管理岗位各一人。实验实训中心辖管的六个业务组各设组长(教研室副主任)一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教学岗位管理员及六个业务组的组长由中心主任推荐,经学校审核后任命。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 主持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实训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3、根据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和系部一起编制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5、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P>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工作,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及培训工作,在各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精湛、敬业奉献的实验队伍。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核定实验教学任务,包括: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定、实验室的开放等。每学年末实验实训中心对照实验项目表,做好实验项目情况反馈,并做好实验中心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课的开出严格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需调整实验学时和内容的,要办理调整手续,须经所在系部、实验中心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师可以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实验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在开课前发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进度,在开学前编好实验教学进度表和实验课表。课表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实验课表确定后,不的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实验分组以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以保证学生能独立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讲解《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学生实验报告,重视学生实验报告或考核制度,定期做好实验工作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实验教学的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和方法、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为全面推进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按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出中心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学校要划拨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实验室建设,以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中心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对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排放超计量的废气、废水、废物,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管理,按照《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等执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建立技术档案,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与论文、学习培训、技术服务等与技术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条 各种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建卡、分类保存,尤其是进口仪器资料,绝对不得遗失。
第三条 仪器使用人员借阅仪器使用操作手册等,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且按时归还,不得损坏、遗失。仪器维修手册仅供维修人员使用。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料应保持完整,单独立案,包括下列资料:仪器到货、验收时间、安装调试、性能鉴定的详细记录资料;仪器主机部件与附件;合格证;仪器维修手册;仪器使用操作手册或仪器说明书,建立仪器维护、保养、修理登记册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评价仪器设备性能,了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实验原始记录要求认真、完整填写。实验数据及结果须由实验指导老师签名确认。
第七条 所有资料、原始数据,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实验室,确认需要使用相关资料时,应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要求按规定时间归还。
第八条 资料室要做好清洁、防潮、防火、防盗等相关安全工作。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所有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均应遵守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喧哗、打闹和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以保持实验实训室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登记、建账、建卡,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在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点、统计。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妥交接手续。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不准在实验实训室内利用仪器、设备进行与教学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应设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安全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准私自将公物带出实验实训室。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严防事故发生。
第一条 向中心主任负责,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协助教师搞好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条 严格遵守学校及实验实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及实验实训中心各项活动。
第三条 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关心他人,注重协作,具有团队精神,服从调配。
第四条 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课时应在课前十分钟到岗。上班时不得擅自离岗,积极参与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协助老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随时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教学正常顺利地进行。
第五条 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熟悉实验所需仪器、药品、试剂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等;实验前对所负责的实验仪器整理、调试并做好实验准备,确保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六条 要有强烈的安全防护意识,药品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取用方便。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不与其他物品混合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切实保证安全,以防造成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低值耐用品等财产按要求建帐,及时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分类保管。
第八条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时上报、及时维修,及时赔偿,提高其使用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有记录。
第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药品一律不外借个人使用。
第十条 实验课课程编排合理,按时上交,执行情况好,各项实验登记规范、真实可靠。因任何原因需要调整教学计划时,要及时报请实验教学中心批准后实施,严禁擅自调课。由人为原因造成实验未能开出的,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耗材、药品等购置计划按时上交,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加强自学,经常听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研究,勤于学习专业知识及相关学科的实验技术,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努力。
第十三条 保持各实验室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服从安排,及时完成学校、
实验教学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及临时工作。
第一条 参加实验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各自的责任,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办法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操作规程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实验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并由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协助,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了解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专职技术人员为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水源、电源和各种化学试剂使用情况,并作相应记录。实验课期间,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实验结束离开前,负责水、电和门窗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钥匙须妥善保管,实验实训室责任人不得将钥匙借给学生,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走时必须交回。
第五条 节假日需用实验实训室者必须写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报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据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私自乱接电线,因实验需要搭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水源、电源、电器线路等不得随意更动。严禁私用电炉、电加热器具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有记录。
第十一条 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烈日暴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做它用,实验实训室责任人应会使用器材。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迅速报警,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禁止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实验实训室,加强实验实训室内仪器、药品管理,严防被盗、丢失和遗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事故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防火安全有贡献者予以相应奖励。
第一条 实验不得迟到,早退。应按要求着装,保持室内安静和环境整洁,不准喧哗、不准饮食、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
第二条 实验开始前,要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课,未经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开始实验或搬弄仪器、药品及其他设备用具,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条 实验时,严格按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实验,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凡遇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教教师,不得自行其是,不得在实验室中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做规定以外的实验,不得将实验室物品乱拿、乱用、乱拆、乱装或私自带走。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节约水、电、气及实验材料。遇到事故立即切断电(气)源,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
第五条 实验结束,应将所用实验物品彻底清洗或清理。仪器设备、工具等清洗后摆放到原处,废料、废液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做好实验室卫生,关闭电、水源。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一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各实验实训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的前提下,利用所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向校内学生、教师、科研人员开放。
第三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人员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第四条 有完善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具备开放的指导力量和相关条件的保证(材料、仪器设备、开放项目)。
第六条 开放时间: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实行阶段性(周四下午、周六、周日全天)的开放管理模式。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 预约制 除课程外,实验实训室开放实行预约制。
第八条 登记制 对开放内容、开放时间、使用的仪器设备、学生人数及班级实行登记制。
第九条 值班制 实验实训室开放时,必须有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在场。
第十条 清洁卫生制 实验完毕后,实验者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桌、地面都要清洁归位。经实验实训室管理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遵守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进入实验实训室做实验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损坏仪器设备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验实训中心
2017年2月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教学、科研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学校财产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仪器设备购进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应有指标,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和性能,向分管领导上报验收报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使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和维修有专人负责,重要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则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仪器的使用说明书要妥善保管,并按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要经常保养和维修,注意防尘、防锈、防潮、防震、防磁。
第五条 对贵重和精密的仪器要严加保管,且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注意安全使用,注意清洁卫生,保持美观,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随意使用造成损坏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恢复。凡是自己不能维修的,报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理。大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相关负责人。对维修好的仪器要认真填写“仪器维修记录表”,并作资料保存。
第七条 仪器设备根据教学需要由中心统一调动。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
第八条 学期末要做好仪器设备清查和归位工作。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好坏,写出考核意见,作为每学期实验老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报废。年久失修设备需要报废,由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中心组织会同审计、纪检、专家一起审核后上报学校资产科审批。
第十条 加强安全管理,室内应备有灭器材,注意防毒、防火、防潮、防盗,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单件价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单件设备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全套设备的总价格超过5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我校稀有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制定计划。购置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做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如设备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保障,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调试。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一律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专管”是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共用”是指该仪器设备面向全校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担任使用和指导使用的任务。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 维护仪器正常运行,解决技术问题,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
(二) 负责组织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展的各项教学、科研活动。
(三) 制定有关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操作流程、操作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无损。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的完好程度、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做好表格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若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派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并安排维修;修复后及时进行校验。
第十四条 要努力避免贵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在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使用率和完好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对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实验实训中心
2017年2月
低值耐用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和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医疗器械、示教器具等.为了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需低值耐用品在学期末编制下学期的购置计划,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后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特殊物品需自行采购的,应经学校审计,纪检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采购.要求采购、验收、保管人员分工明确,验收人不能同是采购人,保管人不能兼做采购人.
第二条 物品的借用必须经实验中心相关负责人批准,物品保管人员负责办理借还手续,若损坏或丢失,借用人应填写《损坏丢失物品申报表》(一式二份)交实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条 科研实验所用物品,由科研经费列支,与实验室所需物品统一购置,课题组成员领取,使用保管,并专人专门建帐.
第四条 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按《设备管理制度》,本学年清查一次,其借用,转移,损坏,报废等均按学校《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损失赔偿制度》相应条款办理.
第五条 做好低值耐用品的防尘,防盗,防潮,防热和防老化等工作.
第一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负责人应立即填写《损坏丢失物品申报单》(一式二份)交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仪器设备管理人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条 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不听老师指导,玩忽职守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凡损坏大型精密设备或严重损坏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严格审查,并专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凡发生被盗物品总值价达800元以上的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和物品保管人除立即报主管部门外,还应立即报保卫科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或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定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设备损坏丢失、损失价值的计算
(一)对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价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导致整个设备报废或丢失的,按原价合理的折旧比例进行赔偿。
5、凡私人占用,擅自外带造成的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单价万元以上设备仪器丢失、损坏或其他重大损失事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确定后,由实验实训中心开出《设备器材赔偿通知单》,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学校计财部门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因其他情况减免一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职工和学生。
第一条 根据实验室对其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第二条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措施和符合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定期检查各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第四条 加强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运行状态。每年必须对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关键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一次检测,生物安全柜发生移动、检修或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五条 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六条 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为加强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培养学生爱惜实验动物的观点,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维护实验室环境,特对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节约实验动物。合理安排实验,尽量使相关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二条 爱护实验动物。在动物实验中,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和采取其它野蛮的手段对待动物。
第三条 实验完成后,须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将其包好后置于学校规定的专用冰柜内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第四条 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育、观察,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实验室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设备,并具有符合要求的通风、清 扫、冲刷等条件;实验室须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 对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爱护实验动物、节约实验动物的教育,并制定具体措施和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化学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等七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校实验中心与系部、保卫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三章 ,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凡不了解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地,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设施,应注意将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分项存放,室内的温度要控制在30ºC以下,通风良好。
第七条 实验教学负责人是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负责人。
第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渣、废液、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校、实验中心、系部领导批准,由学校保卫处、实验中心等组成废物处理小组,送交市指定单位处理销毁。
第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登记制度。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经系部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发给,并追踪使用过程。严格实行专用保险柜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领用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配合学校保卫处定期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二条 申购剧毒、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系部、实验中心领导审核后送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出介绍信,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才能采购。
第十三条 实验、科研、生产剩余或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实验实训中心,经中心审核后报学校保卫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建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第十四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五条 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量少,包装好的化学试剂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条 夏天气温在30ºC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体瓶。
第十七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第十八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工作证。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易制毒化学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规定的三类23种。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人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不得私自买卖易制毒化学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和被盗;
(二) 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处理相关安全工作检查;
(三) 各有关实验室在实验实训中心及学校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严格遵守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做好使用保管记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申报、领用、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台帐清楚、数量平衡。
第六条 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并留存档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使用后,废液严格按照规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请集中处理。
第七条 定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障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第五条 实验中心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环境安全;各使用班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学校实验员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学校领导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室外。有异味的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八条 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固,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第九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有关单位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范回收处置程序,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见附件一)的化学废弃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第四条 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染剧毒化学品、含重金属化学品、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和固体化学品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实验实训中心将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装运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二)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在HDPE材质的25升小口方桶内,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须保留1/10的剩余空间。
(三)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标签,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四)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液的桶里,必须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须填写《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剧毒化学品处置转接单》(见附件二)。
(五)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六)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七)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八)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九)实验实训中心每年定期发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通知,各实验室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见附件三),签字后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在统计完成后组织收集装运。
(十)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相关实验室应按通知的时间,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等待。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废弃物实验室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
(十一)装运期间,要求实验室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收集完毕。收集完毕后,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处置公司相关人员在最终拖运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1. 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存装废液的容器不是25L的HDPE小口方桶
(2)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
(3)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4)废液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5)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2. 废弃试剂包装不合要求:
(1)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装在试剂瓶内
(2)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3)试剂瓶破裂或没有密封
(4)废弃试剂没有放在纸箱内
3. 存放废弃试剂的纸箱不符合要求:
(1)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2)纸箱内试剂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封装
(3)纸箱底部没有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4)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5)箱内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4. 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七条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毒害性以及处理成本,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二)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行进行中和处理;
(五)剩余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弃物引起严重后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原《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中特殊药品包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其中,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可分为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分毒性中药品种(28种)和西药毒药品种(11种)进行管理。
第二条 成立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及销毁。
1.管理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有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副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机能教研室工作人员、药理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均为管理小组成员。
特殊药品责任人:孔德祥、罗娟,主要负责特殊药品的保管和领取。
2.管理小组负责每学期对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申请购置计划的审批;定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及销毁等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上述药品的安全使用;对任何部门或个人的非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对管理部门的报残损药品进行检验审核,并报市药监局批准后监督处理。
第三条 计划与采购
因教学和科研而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采购时,采购人员要严格按审批手续执行。
第四条 保管
1.实验实训中心选派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进行保管。必须做到专柜保存、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复核。
2.保管人员要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专用帐册》,切实做到帐物相符,并妥善保管其帐册、出入库单据、使用记录等物,不得丢失。
3.在特殊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调配时,认真复核其品名、规格、产地、单位、批号、数量、外包装,无误后再签字。
4.一旦发现特殊药品有残损、失效、丢失、被盗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责任人上下班时都要对特殊药品柜中的药品进行检查,确保帐物相符;发药后要随手关门上锁,钥匙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6.责任人定期检查防潮、防霉情况,并确保标签完整无缺损。对霉变损坏的药品,每学期报损一次,由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特殊药品管理的做法,要坚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使用及销毁
1.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手续不符者,均不得供应。
2.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时,由使用人添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领用单”,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申请人,并经教研室签字、系部负责人审批,不得涂改,以审批的领用单为依据,方可到库房领取。领用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3.未经管理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也无权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
4.特殊药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得另作库存。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每一次使用必须要有精确计量,严格控制用、剩、废、耗的数量,并详细记录,随时备查。
6.剩余及废弃药物集中分类存放,严禁随意抛弃、倾倒。定期上报,由上级部门组织销毁处理。
7.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定期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处罚
凡违反上述条例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所列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的品种。
1.麻醉药品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年1月16日卫药发[1996]第3号文件公布)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1 |
醋托啡 |
Acetorphine |
2 |
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
3 |
醋美沙朵 |
Acetylmethadol |
4 |
阿芬太尼 |
Alfentanil |
5 |
烯丙罗定 |
Allylprodine |
6 |
阿醋美沙朵 |
Alphacetylmethadol |
7 |
阿法美罗定 |
Alphameprodine |
8 |
阿法美沙朵 |
Alphamethadol |
9 |
阿法甲基芬太尼 |
Alpha-methylfentanyl |
10 |
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
Alpha-methyl thiofentanyl |
11 |
阿法罗定(安那度尔)* |
Alphaprodine |
12 |
阿尼利定 |
Anileridine |
13 |
苄替定 |
Benzethidine |
14 |
苄吗啡 |
Benzylmorphine |
15 |
倍醋美沙朵 |
Batacethymethadol |
16 |
倍他羟基芬太尼 |
Bata-hydroxyfentanyl |
17 |
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
18 |
倍他美罗定 |
Betameprodine |
19 |
倍他美沙朵 |
Betamethadol |
20 |
倍他罗定 |
Betaprodine |
21 |
苯晴米特 |
Bezitramide |
22 |
大麻与大麻脂 |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
23 |
氯尼他嗪 |
Clonitazene |
24 |
古可叶 |
Coca Leaf |
25 |
可卡因* |
Cocaine |
26 |
可多克辛 |
Codoxime |
27 |
罂粟秆浓缩物 |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
28 |
地索吗啡 |
Desomorphine |
29 |
右马拉胺 |
Dextromoramide |
30 |
地恩丙胺 |
Diampromide |
31 |
二乙噻叮 |
Diethylthiambutene |
32 |
地芬诺辛 |
Difenoxin |
33 |
二氢埃托啡* |
Dihydroetorphine |
34 |
双氢吗啡 |
Dihydromorphine |
35 |
地美沙朵 |
Dimenoxadol |
36 |
地美庚醇 |
Dimepheptanol |
37 |
二甲噻丁 |
Dimethylthiambutene |
38 |
吗苯丁酯 |
Dioxaphetyl butyrate |
39 |
地芬诺酯(苯乙哌啶)* |
Diphenoxylate |
40 |
地匹哌酮 |
Dipipanone |
41 |
羟蒂巴酚 |
Drotebanol |
42 |
芽子碱 |
Ecgonine |
43 |
乙甲噻丁 |
Ethylmethylthiambutene |
44 |
依托尼嗪 |
Etonitazene |
45 |
埃托啡 |
Etorphine |
46 |
依托利定 |
Etoxeridine |
47 |
芬太尼* |
Fentanyl |
48 |
呋替啶 |
Furethidine |
49 |
海洛因 |
Heroin |
50 |
氢可酮 |
Hydrocodone |
51 |
氢吗啡醇 |
Hydromorphinol |
52 |
氢吗啡酮 |
Hydromorphone |
53 |
羟哌替啶 |
Hydroxypethidine |
54 |
异美沙酮 |
Isomethadone |
55 |
凯托米酮 |
Ketobemidone |
56 |
左美沙芬 |
Levomethorphan |
57 |
左吗拉胺 |
Levomoramide |
58 |
左芬啡烷 |
Levophenacylmorphan |
59 |
左啡诺 |
Levorphanol |
60 |
美他左辛 |
Metazocine |
61 |
美沙酮* |
Methadone |
62 |
美沙酮中间体 |
Methadone intermediate |
63 |
甲地索啡 |
Methyldesorphine |
64 |
甲二氢吗啡 |
Methyldihydromorphine |
65 |
3-甲基芬太尼 |
3-methylfentanyl |
66 |
3-甲基硫代芬太尼 |
3-methylthiofentanyl |
67 |
美托酮 |
Metopon |
68 |
吗酰胺中间体 |
Moramide intermediate |
69 |
吗哌利定 |
Morpheridine |
70 |
吗啡* |
Morphine |
71 |
吗啡甲溴化物及其他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
72 |
吗啡-N-氧化物 |
Morphine-N-oxide |
73 |
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盐 |
MPPP |
74 |
麦罗啡 |
Myrophine |
75 |
尼可吗啡 |
Nicomorphine |
76 |
诺美沙朵 |
Noracymethadol |
77 |
去甲左啡烷 |
Norlevorphanol |
78 |
去甲美沙酮 |
Normethadone |
79 |
去甲吗啡 |
Normorphine |
80 |
诺匹哌酮 |
Norpipanone |
81 |
阿片* |
Opium |
82 |
羟考酮 |
Oxycodone |
83 |
羟吗啡酮 |
Oxymorphone |
84 |
仲氨代芬太尼 |
Para-fluorofentanyl |
85 |
1-苯乙基4-苯基4哌啶子基乙酸盐 |
PEPAP |
86 |
哌替啶(度冷丁)及其盐和制剂* |
Pethidine |
87 |
哌替啶(度冷丁)中间体A |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
88 |
哌替啶(度冷丁)中间体B |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
89 |
哌替啶(度冷丁)中间体C |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
90 |
苯吗庚酮 |
Phenadoxone |
91 |
非那丙胺 |
Phenampromide |
92 |
非那佐辛 |
Phenazocine |
93 |
非诺非烷 |
Phenomorphan |
94 |
苯哌利定 |
Phenoperidine |
95 |
匹米诺定 |
Piminodine |
96 |
氰苯双哌酰胺 |
Piritramide |
97 |
罂粟壳* |
Poppy Shell |
98 |
普罗庚嗪 |
Proheptazine |
99 |
丙哌利定 |
Properidine |
100 |
消旋甲啡烷 |
Racemethorphan |
101 |
消旋吗拉胺 |
Racemoramide |
102 |
消旋啡烷 |
Racemorphan |
103 |
舒芬太尼 |
Sufentanil |
104 |
醋氢可酮 |
Thebacon |
105 |
蒂巴因* |
Thebaine |
106 |
硫代芬太尼 |
Thiofentanyl |
107 |
替利定 |
Tilidine |
108 |
三甲利定 |
Trimeperidine |
109 |
醋氢可待因 |
Acetyldihydrocodeine |
110 |
可待因* |
Codeine |
111 |
右丙氧芬* |
Dextropropoxyphene |
112 |
双氢可待因 |
Dihydrocodeine |
113 |
乙基吗啡* |
Ethylmorphine |
114 |
尼可待因 |
Nicocodine |
115 |
尼二可待因 |
Nicodicodine |
116 |
去甲可待因 |
Norcodeine |
117 |
吗啡乙基吗啡(福尔可定)* |
Pholcodine |
118 |
丙吡兰 |
Propiram |
2.精神药品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年1月16日卫药发[1996]第3号文件公布)
第一类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1 |
布苯丙胺 |
Brolamfetamine(DOB) |
2 |
卡西酮 |
Cathinone |
3 |
二乙基色胺 |
DET |
4 |
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
DMA |
5 |
(1,2-二甲基庚基)羟基甲氢甲基二苯吡喃 |
DMHP |
6 |
二甲基色胺 |
DMT |
7 |
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
DOET |
8 |
乙环利定 |
Eticyclidine |
9 |
乙色胺 |
Etryptamine |
10 |
麦角乙二胺 |
(+)-Lysergide |
11 |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
MDMA |
12 |
麦司卡林 |
Mescaline |
13 |
甲卡西桐 |
Methcathinone |
14 |
甲米雷司 |
4-methylaminorex |
15 |
甲羟芬胺 |
MMDA |
16 |
乙芬胺 |
N-ethyl,MDA |
17 |
羟芬胺 |
N-hydroxy,MDA |
18 |
六氢大麻酚 |
Parahexyl |
19 |
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
PMA |
20 |
赛洛新 |
Psilocine,Psilotsin |
21 |
赛洛西宾 |
Psilocybine |
22 |
咯环利定 |
Rolicyclidine |
23 |
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
STP,DOM |
24 |
替苯丙胺 |
Tenamfetamine |
25 |
替诺环定 |
Tenocyclidine |
26 |
甲氢大麻酚(包括其他同分异构的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
Tetrahydrocannabinol |
27 |
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
TMA |
28 |
苯丙胺(安非他明)* |
Amfetamine |
29 |
右苯丙胺 |
Dexamfetamine |
30 |
芬乙茶碱 |
Fenetylline |
31 |
左苯丙胺 |
Levamfetamine |
32 |
左甲苯丙胺 |
Levomethamphetamine |
33 |
甲氯喹酮 |
Mecloqualone |
34 |
去氧麻黄碱 |
Metamfetamine |
35 |
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
Metamfetamine Racemate |
36 |
甲喹酮(安眠酮) |
Methaqualone |
37 |
哌醋甲酯(利他林)* |
Methylphenidate |
38 |
苯环利安 |
Phencyclidine |
39 |
芬美曲秦 |
Phenmetrazine |
40 |
司可巴比妥* |
Secobarbital |
41 |
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化 |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l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
42 |
齐培丙醇 |
Zipeprol |
43 |
安钠咖* |
CNB |
44 |
咖啡因* |
Caffeine |
45 |
丁丙诺非* |
Buprenorphine |
46 |
布桂嗪(强痛定)* |
Bucinnazine |
47 |
复方樟脑酊* |
Tinctural Camphorae Composita |
第二类 |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48 |
异戊巴比妥* |
Amobarbital |
49 |
布他比妥 |
Butalbital |
50 |
去甲麻黄碱(苯丙醇胺)* |
Cathine |
51 |
环己巴比妥 |
Cyclobarbital |
52 |
氟硝西泮 |
Flunitrazepam |
53 |
格鲁米特(导眠能)* |
Glutethimide |
54 |
喷他佐辛(镇痛新)* |
Pentazocine |
55 |
戊巴比妥 |
Pentobarbital |
56 |
阿洛巴比妥 |
Allobarbital |
57 |
阿普唑仑* |
Alprazolam |
58 |
安非拉酮* |
Amfepramone |
59 |
阿米雷司 |
Aminorex |
60 |
巴比妥* |
Barbital |
61 |
苄非他明 |
Benzfetamine |
62 |
溴西泮* |
Bromazepam |
63 |
溴替唑仑 |
Brotizolam |
64 |
丁巴比妥 |
Butobarbital |
65 |
卡巴西泮 |
Camazepam |
66 |
氯氮 (利眠宁)* |
Chlordiazepoxide |
67 |
氯巴占 |
Clobazam |
68 |
氯硝西泮 |
Clonazepam |
69 |
氯拉 酸 |
Clorazepate |
70 |
氯噻西泮 |
Clotiazepam |
71 |
氯恶唑仑 |
Cloxazolam |
72 |
地洛西泮 |
Delorazepam |
73 |
地西泮(安定)* |
Diazepam |
74 |
艾司唑仑* |
Estazolam |
75 |
乙氯维诺 |
Ethchlorvynol |
76 |
炔己蚁胺 |
Ethinamate |
77 |
氯氟 乙酯 |
Ethyl Loflazepate |
78 |
乙非他明 |
Etilamfetamine |
79 |
芬坎法明 |
Fencamfamin |
80 |
芬普雷司 |
Fenproporex |
81 |
氟地西泮 |
Fludiazepam |
82 |
氟西泮* |
Furazepam |
83 |
哈拉西泮 |
Halazepam |
84 |
卤恶唑仑 |
Haloxazolam |
85 |
凯他唑仑 |
Ketazolam |
86 |
利非他明 |
Lefetamine |
87 |
氯普唑仑 |
Loprazolam |
88 |
劳拉西泮* |
Lorazepam |
89 |
氯甲西泮 |
Lometazepam |
90 |
马吲哚* |
Mazindol |
91 |
美达西泮 |
Medazepam |
92 |
美芬雷司 |
Mefenorex |
93 |
甲丙氨酯(眠尔通)* |
Meprobamate |
94 |
美索卡 |
Mesocarb |
95 |
甲苯巴比妥 |
Methylphenobarbital |
96 |
甲乙哌酮 |
Methyprylon |
97 |
咪达唑仑 |
Midazolam |
98 |
硝甲西泮 |
Nimetazepam |
99 |
硝西泮(硝基安定)* |
Nitrazepam |
100 |
去甲西泮 |
Nordazepam |
101 |
奥沙西泮* |
Oxazepam |
102 |
恶唑仑 |
Oxazolam |
103 |
匹莫林* |
Pemoline |
104 |
苯甲曲秦 |
Phendimetrazine |
105 |
苯巴比妥* |
Phenobarbital |
106 |
芬特明 |
Phentermine |
107 |
匹那西泮 |
Pinazepam |
108 |
哌苯甲醇 |
Pipradrol |
109 |
普拉西泮 |
Prazepam |
110 |
吡咯戊酮 |
Pyrovalerone |
111 |
仲丁比妥 |
Secbutabarbital |
112 |
替马西泮 |
Temazepam |
113 |
四氢西泮 |
Tetrazepam |
114 |
三唑仑* |
Triazolam |
115 |
乙烯比妥 |
Vinylbital |
116 |
氨酚待因* |
Acetaminophen Codeine |
117 |
氨酚待因Ⅱ号(安度芬)* |
Acetaminophen CodeineⅡ |
118 |
氯芬待因* |
Chlorophenol Codeine |
119 |
丙氧氨酚 |
Propoxyphene Napsylate and Paracetamol |
3.毒性药品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5月31日卫药字[1989]第27号文件公布)
中 药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1 |
砒石(红砒、白砒) |
Arsenic |
2 |
砒霜 |
White Arsenic |
3 |
水银 |
Mercury |
4 |
生马前子 |
Nux Vomica |
5 |
生川乌 |
Mother root of Common Monkshood |
6 |
生草乌 |
Root of Kusnezoff Mondshood |
7 |
生白附子 |
Rhizome of Giant Typhonium |
8 |
生附子 |
Prepared daughter root of Common Monkshood |
9 |
生半夏 |
Tuber of Pinellia |
10 |
生南星 |
Jackinthepulpit Tuber |
11 |
生巴豆 |
Croton Seed |
12 |
斑蝥 |
Cantharides |
13 |
青娘虫 |
Lytta Caraganae(拉) |
14 |
红娘虫 |
Huechys Sanguinea(拉) |
15 |
生甘遂 |
Root of Gansui |
16 |
生狼毒 |
Root of Langdu |
17 |
生藤黄 |
Gamboges |
18 |
生千金子 |
Seed of Caper Euphorbia |
19 |
生天仙子 |
Henbane Seed |
20 |
闹羊花 |
Flower of Chines Azalea |
21 |
雪上一支蒿 |
Root of Shortstalk Monkshood |
22 |
红升丹 |
(同年卫药第33号文撤销) |
23 |
白降丹 |
Hydragyrum Chloratum Compositum(拉) |
24 |
蟾酥 |
Cake of Toad Skin Secretion |
25 |
洋金花 |
Datura Flower |
26 |
红粉 |
Mercuric Oxide |
27 |
轻粉 |
Calomel |
28 |
雄黄 |
Realgar |
西 药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1 |
去乙酰毛花甙丙 |
Deslanoside |
2 |
洋地黄毒甙 |
Digitoxin |
3 |
三氧化二砷 |
Arsenic Trioxide |
4 |
升汞 |
Mercuric Chloride |
5 |
亚砷酸钾 |
Kalii Arsenitis(拉) |
6 |
士的宁 |
Strychnine |
7 |
阿托品 |
Atropine |
8 |
氢溴酸后马托品 |
Homatropine Hydrobromide |
9 |
毛果芸香碱 |
Pilocarpine Nitrate |
10 |
水杨酸毒扁豆碱 |
Physostigmine Salicylate |
11 |
氢溴酸东莨菪碱 |
Scopolamine Hydrobromi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