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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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委员会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健康服务业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各类专 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校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教融合等教育教学研 究的学术组织和智囊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 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学校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运行 机制和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

2.审定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

3.负责学校新专业申报、教改试点专业的评定、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4.负责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 建设和教材建设等相关材料的审批;

5.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6.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系(部)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建立系(部)专业(群)设置信息与动态调整预警机制,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 依据;负责协助、指导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2.审定系(部)专业(群)的产教融合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审定系专业(群)的专业设置或专业改革 的可行性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计划;

4.审定系(部)专业(群)内的各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和实习大纲;

5.指导、协助系(部)专业(群)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实训 场所,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院(企)合作;

6.指导系(部)专业(群)内的专业教学研讨活动,加强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推进教 学改革,并对相关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7.根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和措施;

8.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9.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系(部)、实验实 训中心、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名。常设工作机构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系(部)级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专 业建设负责人组成,委员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委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 30%以上。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委员任职资格

1.政治思想素养好,热心和关注高等医学职业教育,支持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工 作认真负责,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2.外聘委员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 的实践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校内专家具有本专业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专业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具有 本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推荐,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每 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 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校外委员通报 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院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五章 委员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委员待遇

1.根据受聘委员本人的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2.受聘委员可协商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3.经与学校协商,可通过校院(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4.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本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时,可悬挂湖北中医药高 等专科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匾牌;

5.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 6.根据工作实绩,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