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是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发展及专业需要,结合学校特色和专业优势而设置的。
第三条 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是跨专业、跨学科、扩大知识视野类的课程,主要指人文、社科、艺术、管理、体育、自然科学史类、职业技能类、重要的工具类等方面的课程,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并符合人才培养目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
第六条 专业选修课是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延伸和补充,是关于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的基础理论、学科前沿的新技术、学科交叉知识等的课程,其目的是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面,体现专业特色,面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七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学校总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特色,满足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 选修课的设置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与已有必修课和其他选修课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教师开课要求
(一)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选修课,特别是能反应学科前沿动态、跨学科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
(二)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任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两年及以上教学经历;非专任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领域学有所长。
2.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1门选修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且开课教师该学期各方面工作任务较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可允许开设2门。
3.该学期已承担2门课程或200学时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宜再开设选修课。
第十条 开设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义,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须有2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及开课规模
(一)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凡开设选修课须履行申报手续。专业选修课原则上按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执行,否则需申请调整教学计划。
(二)申报程序
1.每学期第10周各系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教师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认真填写《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选修课开课申报表》(表样附后),经所在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审核申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主管教学校长签署实施。
2.第12周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可供选修的《选修课课程一览表》(初稿)。
3.第13、14周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课,以班级为单位填写《选修学生名册》,由班主任送至开设该课程的系部汇总。
4.改选或补选在第15周内办理。
5.第17周公布选课名单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名单公布以后,不得再改选。
6.每门公共选修课学生报名人数若低于60人,专业选修课学生报名人数不足50人,该课程不予开设。
第十二条 选修课管理
1.选修课一旦设立,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换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
2.若学生所选课程为停开课程时,可在一周内改选未停开课程。
3.当某门课程选课人数达到限定人数时,本着如下原则进行选择:随机抽选;择优;学生选课时间先后;如未选到该门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所选课程的教学应与必修课等固定教学活动不发生冲突,每人每学期限选1~2门。
5.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基本相同的选修课,不得选修。
6.每门选修课的总学时一般为16~32学时;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7:00~9:00(周五除外)或双休日。
7.在整个大学专科学习期间,选修时间应安排在第二、三、四学期,要求每生应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选修一门公共选修课和一门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具备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不同教师授课,只能选一位教师的课。讲授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均不得重选(以前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除外)。
第五章 教学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五条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课程结束时填写《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任课教师自己保管,每班(选修班)一张,每次课后教师随机找学生填写教学内容及作业布置情况、上课时间等,任课教师确认后签名,上交系部。教务处及督导室抽查上课情况及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选修课必须严格考勤,对缺课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对选修课进行随机听课和检查。凡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督导组调查审核确认后,将停开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选修课实行全程考核,其命题、考核要求等与必修课相同,考核方式以任课教师在申报表中信息为准,可以通过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十九条 选修课不进行补考,对综合成绩不合格者,学生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或重新选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选修课,学校将给予经费投入,进行重点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