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期补考
1.补考对象:课程成绩经学期考试、考查后不合格者;学期考试、考查中因故(如病、事、公假)缺考者。
2.补考组织工作:学期补考工作(包括命题、考场管理、阅卷、登分等)严格按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的周末进行。
3.补考手续:学期补考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补考通知及补考名单。各班接到通知后,由班主任或学习委员负责组织学生办理补考证,学生持补考证及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因故缺考者,凭原始缓考申请办理补(缓)考证。
4.补考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记入学生成绩册时应注明“补考”或“缓考”字样,补考成绩及格即以60分记入学生档案。对补考中旷考的学生,其相应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同时,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旷考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补考后成绩不合格学生的处理:学生成绩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10门以上课程或5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达到11门及以上者应予以退学。
二、毕业补考
1.补考对象:课程成绩在毕业考试前不合格者;学期补考缺考者。
2.补考组织工作:补考在学生实习返校后一周内进行。
3.补考手续:毕业补考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补考通知。(学期考试考查中舞弊者参加补考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各班接到通知后,由班主任或学习委员负责组织办理补考证。学生持补考证及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4.补考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及格即以60分记入学生档案。
三、毕业后补考
1.补考对象:毕业补考后作结业处理者。
2.补考组织工作:补考在其同届学生正常毕业后三个月进行。
3.补考手续:参加补考者均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获准参加补考的学生办理补考证。学生持补考证参加考试。
4.补考成绩的记载:(1)毕业考试因故缺考者,按其补考成绩的实际分数记入档案并注明“缓考”字样;(2)作结业处理者的补考成绩及格,以60分记入学生档案。
5.对补考后成绩不合格学生的处理:学生经补考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予以结(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