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考试规则
一、考室规则
1.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蓝、黑颜色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
2.考生在每科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补考时凭补考证)、学生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补考证)、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3.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考生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室;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4.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不涉及试题内容时,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颜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使用铅笔(圆规除外)、红颜色笔答题以及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6.考生除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和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考生在每科考试期间不得上厕所,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室(因病者除外)。交卷后,考生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终结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起立,等监考人员验收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室,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室纪律。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等。对于违犯纪律和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室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室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
2.监考人员在每科考前2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草稿纸等进入考室。在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核对准考证(补考证)及学生证,及对号入座是否有误。
3.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若发现有差错,如试卷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场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检查无误后分发试卷。
4.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首先核对试卷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等。
5.开考时间到,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6.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补考证)、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7.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核对并在《考室情况记载单》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考号;缺考者试卷上的姓名和考号也由监考人员填写。
8.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因为印刷问题所导致的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9.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的姓名、考号、如实填入《考生舞弊情况汇总表》上。
10.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室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不准串考场,并制止除“考办”负责人、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室。
11.监考人员在考室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或解释试题内容,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允许考生提前答卷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室。
12.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生病时,应及时通知“考办”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者,应劝其停考。
13.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结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起立。监考人员依次收集试卷和草稿纸,并组织考生依次退出考室。
14.考生退出考室后,监考人员再次检查核对依次收集的试卷所填写的考号与座位号是否相符,然后依考号(包括缺考和舞弊考生试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装订、密封。填写好《考室情况记载表》、《缺考情况汇总表》和《考生舞弊情况汇总表》后,交“考办”验收。
15.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注意清场,离开考室时要关好门窗,上好锁。
16.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从严处理。
三、巡视员职责
1.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考办”向各考室集中楼区派出巡视员,代表“考办”执行对考试、考室纪律的监督和检查。在选派巡视员时,要注意质量,选派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巡视员的人数可根据各楼区考室设置与分布情况决定。原则上每一设置考室楼区派出2-3名巡视员组成巡视组,并指定组长一人,由“考办”统一领导。
2.巡视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考室规则》、《监考守则》、《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督促考室严格贯彻执行。
3.巡视员在考试前必须到达“考办”,参加监考人员的培训;检查考场并及时提出建议。
4.巡视员要对考生执行考室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考办”对考生违纪舞弊和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进行处理,发现严重舞弊行为应及时向主管教学校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巡视员对《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要查明原因,对不执行《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监考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认真查处。
6.巡视员对扰乱考室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应主动协同“考办”和学校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7.巡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现非本楼区考试相关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考场纪律,有权当场质问,坚决制止,并及时向“考办”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巡视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巡视员如玩忽职守,违反纪律,应严肃处理。
9.考试完毕后,各楼区巡视组要向“考办”汇报考区的考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