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减少和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等级界定
由于教职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的失职和失误,而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学校声誉、甚至安定团结的,均属教学事故。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
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⒈ 在教学中散布不恰当的言论或违背道德规范的内容;
⒉ 上课迟到、早退时间在十分钟以内;
⒊ 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⒋ 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擅自取消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
⒌ 不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
⒍ 随意让学生自习超过一节课;
⒎ 因教师责任心不强,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⒏ 监考迟到或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⒐ 体罚或侮辱学生;
⒑ 遗失学生作业或考试成绩;
⒒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各种教学文件;
⒓ 其它一般教学事故。
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⒈ 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⒉ 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害事故;
⒊ 上课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十分钟或旷课(包括监考);
⒋ 上课不尊重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遭到学生集体投诉;
⒌ 教师上课时携带无线通讯工具,并发出或接收讯号;
⒍ 考试命题失误,造成试题中有严重差错;或份量不足,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⒎ 泄露试题或在监考过程中放任、帮助学生舞弊;
⒏ 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较大差错或随意给分、扣分,或私自出成绩的;
⒐ 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其成绩无法确认,严重损害学生权益的;
⒑ 在统考或抽考中,出现严重的考试成绩偏低的;
⒒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学生证书、学籍证书、学历证书的;
⒓ 其它重大教学事故;
⒔ 一学期内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⒕ 未按要求上交《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教学文件部分四个二级指标指定的相关文档资料。
二、教学事故处理
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⒈ 一般教学事故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80元本学期劳务津贴,本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直接以丙等论,取消本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资格,同时记当事人所在教研室、系部一般事故一次。对外聘兼职教师,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其授课酬金总额的5%。
⒉ 重大教学事故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300元本学期劳务津贴,本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直接以丙等论;出现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其行政处分,扣发其本学期劳务津贴,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解聘。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和评优,一年内不能派出进修学习。重大教学事故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同时记当事人所在教研室、系部重大事故一次。外聘兼职教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除扣除其授课酬金总额的10%外,学校将予以停聘。
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⒈ 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报告。
⒉ 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初步认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根据事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室、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