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精神,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及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每个教学单位至少有1名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推选委员由各学院按照委员候选人的条件、结构要求及教授或副教授中的博士(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者)比例推荐;直聘委员由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的学术事项。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免除或同意学术委员会委员辞去职务的,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另行推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日常事务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秘书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
(五)评定确定对外推荐的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六)对学校重大科研平台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
(七)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经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预算,规划财务处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划拨单列。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鄂中医专〔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