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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对学校学科发展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第五条    指导、制定学校学术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

    第七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八条    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    指导学校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指导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和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成及遴选办法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832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中 选。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三年遴选一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正、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可视履行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召集部分委员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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