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对学校学科发展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第五条 指导、制定学校学术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
第七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八条 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 指导学校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指导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和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成及遴选办法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8~32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中遴 选。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三年遴选一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正、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可视履行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召集部分委员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